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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自主權利法及預立醫療決定!

病人自主權利法及預立醫療決定宣傳海報
病人自主權利法及預立醫療決定宣傳海報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始於2019年1月6日是我國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,強調病情告知,本人、意願人具有知情選擇與決定,包含:一般就醫、健康檢查、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情況。

可以透過填寫預立醫療決定書,可以書面委任,進行醫療委任代理人,當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,可代為表達。

適用於五款臨床條件:

1.末期病人

2.不可逆轉昏迷

3.永久植物人狀態

4.極重度失智

5.經其他政府公告之重症。

 透過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,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讓病人、家屬、醫療團隊三方在醫療機構進行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(ACP)過程中,瞭解病人真實願望,以達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的目的,同時減輕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茫然與不知所措,並因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,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,進而因著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,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願望的幫助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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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市府分類: 衛生醫療,宣導活動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4-04-17
  • 發布日期: 2024-04-17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南屯區衛生所
  • 點閱次數: 17